中國網財經1月11日訊 今日,銀保監會官網披露相關處罰信息顯示,新時代信托前員工馬寬在新時代信托工作期間,作為該公司押品管理不到位,未確保質押登記真實有效違規事項責任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等相關規定,內蒙古銀保監局決定,對其處以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1年的行政處罰。
中國網財經了解到,去年8月,新時代信托因存在通過固有業務和劃撥財務費用向關聯企業融資、用信托資金向關聯企業融資、違規開展賬外經營、用固有資金進行實業投資、未對信托業務單獨核算等11項違規事項,收到700萬元的罰單。另有9名負責人被警告或處以罰款處罰,當時馬寬便在其中。
當時,內蒙古銀保監局發布《對馬寬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公告》表示,經查,你在新時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間,是該行未按規定程序辦理抵質押擔保違規事項的直接責任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內蒙古銀保監局決定禁止你從事銀行業工作1年。
銀保監局當時還指出,因采取直接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無法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現依法向馬寬公告送達《中國銀保監會內蒙古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內銀保監罰決字〔2022〕36號)。請在本公告發出之日起六十日內到我局領取,逾期視為送達。
中國網財經了解到,如當時馬寬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內蒙古銀保監局同時表示,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上述處罰作出處罰決定日期為:202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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